为创建“美丽、有序、整洁”的校园环境,后勤保障部对校园内的各施工单位提出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包括施工现场围档、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管理等内容。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标牌上标明工程项目名称、结构层次、面积、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负责人姓名等。对小型维修项目应树立作业提示牌并注明施工单位名称。
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档(建筑材料应堆放在施工现场范围内)。临近主干道和学校景观道路及教学区、办公区、学生生活区等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2.2米;其他路段的建筑工程、小型维修施工现场,均设置围档。围档应当牢固、整洁、美观、醒目,夜间应有警示灯,确保对过往行人及车辆起警示作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至两层以上(包括两层)时,其临街立面应当用硬质材料封闭,并与作业面同步。封闭面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但采取提升或者滑模板等新工艺施工的,可按照其作业要求进行封闭。
第四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运输车辆冲洗和排水设施,切实保证进出车辆的整洁,不得带泥出场。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施工废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进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良好,场容场貌整洁。
第六条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运输流体、沙石等容易飞扬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当密封、遮盖,不得沿途抛撒、遗漏。
第七条 除抢修、抢险外,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学生生活区、家属区和其他需要安静环境的地区进行建筑施工,禁止使用打桩机、破碎机、推土机、挖掘机、打夯机、发电机、电锯、混凝土电动震捣机等机械,以及从事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第八条 采取保护措施对施工场地内的保留的树木及绿色植物,严禁人为损坏。影响施工需移栽、砍伐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申批手续,批复后方能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对校园内树木、植被造成破坏。
第九条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在校园内抛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18年4月16日始试行,适用于校内所有施工单位。相关解释工作由后勤保障部负责。
后勤保障部
2018年4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