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招标与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 : 2018-04-03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招标与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益,提高工程造价和质量管理水平,依据《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武汉大学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基建、维修工程财务管理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由国家专项投资的、学校或用户单位出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配套、改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室外道路、管网改造、园林绿化、场平等工程。其中,新建配套工程是指与新建主体工程相关联的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配套工程。其他类似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涵盖建设工程由后勤保障部基建管理处(以下简称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所涵盖建设工程的采购和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立项及预算管理

第五条  新建配套工程与新建主体工程一起立项,预算纳入新建主体工程建设计划,立项与预算管理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专项投资工程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或用户单位自筹经费维修工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校财力承担的工程,以学校批准的年度维修计划作为立项和预算管理的依据;

(二)用户单位自筹经费的工程,以用户申报报告作为立项和预算管理的依据;

(三)工程立项后,在实施前应进行预算编制、审核,并落实所需资金。工程预算由基建处组织编制、审核。学校经费承担的工程,报财务部落实资金并做好资金安排;用户单位自筹经费的工程,报用户单位落实资金并做好资金安排。

 

第三章  承包单位确定

第八条  新建配套工程可采取续签合同、单一来源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一)续签合同。与新建主体工程关联密切的且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具备施工资质的,按照有利于管理、质量和工期控制的原则,采用续签合同方式委托主体承包单位进行施工;

(二)单一来源。前期校园地下管线改迁、树木砍伐移植、绿化配套工程委托后勤服务集团修缮服务中心和园林环卫中心进行施工;供电、供水等市政设施改迁委托供电、供水公司施工;燃气设施改迁、安装工程委托燃气公司施工;

(三)竞争性谈判。有特殊专业和资质要求的工程,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参与谈判的单位不少于3家,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维修工程按照以下办法确定承包单位:

(一)预算金额1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直接通过武汉大学维修服务平台报修并实施,用户方负责验收并签字确认,基建处审核;

(二)预算金额在1-10万元的小型维修,原则上安排给后勤服务集团实施。对于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由基建处按照工程类别在施工单位信息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后勤保障部监察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参与抽签并签字;

(三)预算金额在10-50万元的专项维修,原则上由基建处按工程类别在施工单位信息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后勤保障部监察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参与抽签并签字;

(四)应急、抢修工程原则上安排后勤服务集团实施。特殊工程(如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气等),由基建处处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五)用户单位自筹经费项目,由基建处优先在施工单位信息库中抽取;横向科研经费项目,可由项目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研究书面推荐,基建处备案;

(六)异地维修工程,按照就近、有利管理的原则,由基建处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续签合同方式确定。

第十条  基建处负责施工单位信息库建库工作,根据工程类别通过公开招标分别建立装修装饰、防水、结构加固、消防工程等若干专业施工单位信息库,并结合施工单位的信誉、资质、施工质量以及文明施工等因素定期对信息库进行完善和更新。需对信息库进行完善和补充的,由基建处处长办公会研究推荐或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补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起草、谈判及管理由基建处负责。

第十二条 合同进行分类、编号、专人管理,工程施工、结算等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由校长授权委托基建处处长签字,加盖基建处行政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涵盖的建设工程,其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819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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