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武汉大学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 : 2018-04-03      阅读:

武汉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

2017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及校园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武大党字[2017]40),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编制,以及使用学校各类资金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建筑和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资金是指国拨资金、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社会捐款、学校与社会合作出资、学校所属部门独立出资等资金)。

第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情况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是基本建设责任主体,校内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学校主要领导担任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负领导责任,后勤保障部、财务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计处、监察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责任主体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第七条 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以下事项需报学校集体研究:

(一)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功能调整以及追加预算单项1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变更;

(三)学校修缮总体项目安排,单项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单项追加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变更;

(四)学校建设工程(含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预算内单项2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变更。

第八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负责重要建设项目功能、规模论证。

(二)后勤保障部基建管理处(以下简称“基建处”)

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和前期准备;

2.负责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及编制投资概算;

3.办理建设项目报建相关手续;

4.负责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编制,负责工程款审核;

5.负责200万以下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预算)价编制,受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托负责1000万(含)以上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预算)价编制工作,并负责工程量清单的核对;

6.负责拟定建设项目合同文本,组织合同洽谈,参与合同审签;

7.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组织、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管理;

8.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办理用房移交;

9.协助并配合财务、招标、审计部门进行预算、经费核算、招标、工程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管理。

(三)财务部

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管理;

2.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编制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3.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的落实、预算编制、下达财务预算计划;

4.负责建设工程财务竣工决策报告编制;

5.配合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资金证明及文件的办理。

(四)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1.负责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2.负责组织200万(含)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预算)价的编制工作;

3.参与建设项目合同洽谈,负责合同审查与签订。

(五)审计处

审计处主要职责包括:

1.在学校规定的建设资金起点以上,实施工程款项结算前的竣工结算审计;在学校规定的建设资金起点以下,实施工程款项结算前的竣工结算审计备案;

2.受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托编制投资规模200万(含)以上建设项目招标控制(预算)价或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预算)价,并负责招标控制价的核对;

3.对于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或学校认为需列为重点监督,且符合审计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阶段过程审计或重点阶段关键环节过程审计;

4.根据学校管理需要,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重点环节,提供相关审计咨询服务;

5.对于与建设投资资金管控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6.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六)监察部

监察部主要职责包括:

1.对基本建设过程参与部门履职进行监督;

2.负责建设项目重要环节、重要事项的监督;

3.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七)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规划

第一节 校园建设规划

第九条 校园建设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校园建设规划由基建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地方上位规划和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院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基建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开展规划调研,组织专家论证,听取部门及教职工意见,提出初步规划设计方案;

(二)规划设计方案上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三)按规定征求教育部意见,并进行方案修改完善;

(四)规划设计方案上报武汉市国土资源与规划局审批,审批方案上报教育部备案;

(五)校园规划修编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节 文物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为切实保护校园早期文物建筑及珞珈山历史风貌,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学校按国家文物保护要求和武汉市历史名胜保护要求,编制《武汉大学早期建筑保护规划》,作为学校文物保护和校园建设的依据。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规划由文物保护管理处根据国家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地方上位规划和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院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文物保护管理处根据国家文物保护部门要求提出编制建议,经学校文物保护规划委员会同意后上报湖北省文物保护局、国家文物局批准编制立项;

(二)文物保护管理处依据编制立项批复依法确定规划设计单位,开展规划调研,组织专家论证,听取部门及教职工意见,提出初步规划设计方案;

(三)规划设计方案上报学校文物保护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规划设计方案上报湖北省文物保护局审批,审批方案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五)批准后的文物保护规划纳入校园建设规划中,为校园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文物保护规划修编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节 基本建设五年规划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的指导原则,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和实际状况,遵循校园建设规划,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周期,编制学校基本建设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年规划”),合理制定分年度建设计划和投资计划,稳步、有序开展校园建设。

第十六条 五年规划的编制及审批程序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工作要求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规划编制工作。工作小组主要由后勤保障部、财务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基建处负责规划文本起草工作;

(二)工作小组提出初步规划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三)规划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四)规划方案报教育部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管理规定,五年规划是学校启动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学校报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是已纳入五年规划的项目,学校确因发展需要调整建设项目,需按教育部管理程序进行变更调整。

第四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一节 立项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提出。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后勤保障部、财务部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专题会议意见,依据五年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提出建设项目启动建议、使用功能和项目规划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报批程序:

(一)学校专题会讨论发展规划及基建等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提出项目初步建设意见,基建处根据会议意见提出项目初步规划方案。专题会由分管基建工作校长主持,发展规划、基建、财务、公房、房屋使用等部门参加;

(二)建设项目(含院级财力)均应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立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使用功能等,并纳入年度预算。

(三)基建处根据学校专题会、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定,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办理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四)学校建设项目的方案必须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由基建处在对使用功能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设计要求。通过招标,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方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设计。实施方案需经校长办公会审查同意,并出会议纪要。

第二节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实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报建程序,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按照学校规定实施管理,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在完工后能及时交付并能正常使用,必须坚持配套工程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建设原则。配套工程含

(一)上水、下水设施;

(二)强电、弱电、网络设施;

(三)消防、安防、人防设施;

(四)环保、排污设施;

(五)管道煤气设施;

(六)道路、绿化、停车、照明设施;

(七)有特殊要求的设备、设施、家具;

(八)开工前的“三通一平”,以及拆迁安置等。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建设原则和按图施工的施工管理原则,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基建处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应依法确定有资质的代建单位。基建处应确保工程代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基建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除设计、施工、监理方外,政府建管、质监机构和校内管理、使用部门都应派人参加。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基建处及时到政府建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工程审计结算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和工程档案的立卷移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交付使用前的保修工作由基建管理处负责,交付使用后的房屋及消防、电梯等设施的管理按学校职能部门的职能分工归口管理。保修期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或有关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新建、扩建基建项目完成交付使用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三节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维持正常教学科研活动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和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编制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资金按照建设项目管理与核算,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过程中,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确实需要调整的建设项目或投资预算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的审批程序与制定的审批程序一致。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工程财务竣工决算按教育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畅通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同时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武汉大学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细则

2017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合同约束力,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学校20178月修订的《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武大党字[2017]40),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维修;文物保护、修缮工程;道路、供水、供电、电信、运动场地、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环境、绿化等景观工程;机电、设备等工程。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施工图内容的调整或补充,是对施工图的必要完善。施工管理中必须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四条 工程签证是为了防范工程风险,应对隐蔽工程的不确定性不得不做的工作的认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工程量的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工程变更原则上不能改变建筑规模、等级、功能、整体布局、主要技术标准、结构形式等。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建设单位的书面文件,按照审批程序确定的《工程变更审批表》要求进行变更设计。

第六条 总投资超过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及实施

第七条 涉及国家政策、法规及强制执行的技术规定要求的调整变更、必要的使用功能调整变更和其它必要的调整变更,须由建设方(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论证,并经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对于不超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要求如下:

()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且对工程整体影响不大的调整变更,经建设方、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代表签字盖章后实施,变更资料应报送建设方备案。

()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以下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变更,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副处长签批后方可实施。

()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变更,须由处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批。

()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或虽工程造价增加在50万以下,但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变更,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批后,报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200万元()以上的,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专题会议研究和分管副校长签批,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对于超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要求如下:

(一)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以下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变更,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副处长签批后方可实施。

()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变更,须由处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批。

()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批后,报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专题会议研究和分管副校长签批,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文物保护修缮工程变更如涉及到文物结构、外观等与文物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核准意见和方案批复有差异,须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准认定,管理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详细记录,紧急情况下应按上述程序,经请示同意后可先行实施,事后须在10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第三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及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应真实、准确、及时。工程签证必须对时间、原由、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进行记录,提供详细的附图、照片及可供造价分析的必要资料。建设方现场代表要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约定,根据工程事实,核准工程量。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应该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施工单位如实填写“工程签证单”,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签字后应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并按现场签证的权限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不超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签证管理规定如下:

(一)不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现场签证,由监理工程师和建设方现场代表审核后签字生效。

(二)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以下的,相关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签批。

(三)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由分管副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签批。

(四)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签证,由处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批。

(五)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校专题会议研究、分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签批,并有专题会议纪要。

六)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签批,并有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对于超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签证管理规定如下:

(一)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以下的,相关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签批。

(二)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由分管副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签批。

(三)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签证,由处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批。

(四)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校专题会议研究、分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签批,并有专题会议纪要。

(五)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签批,并有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方现场代表各方签字,其中隐蔽工程和土方工程签证时须有审计处代表在场。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工作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应急、抢修工程变更和签证按程序请示后可先行实施,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武汉大学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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