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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文物保护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 : 2025-03-13      阅读: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11月8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自2002年以来的第二次全面修订,全文由8章80条扩充为8章101条,其中新增19条、修改75条、保留5条。此次修订文物保护法,将我国文物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宝贵经验上升为法律,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以下是新法相较于旧版的五大核心看点:

一、完善制度框架

文物定义精细化

首次明确文物为“人类创造的或与人类活动相关的物质遗存”,涵盖古遗址、革命史迹、艺术品等五大类,并赋予国务院制定认定标准的权限。

分级分类管理

明确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国/省/市县级)与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填补基层文物监管空白。

可移动文物明确“珍贵文物”(一至三级)与“一般文物”两级分类,强化差异化保护。

指导方针升级

新增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并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写入总则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保护第一

要求文保单位由相应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有需要的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国保单位的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文保工程外的施工作业,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应由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新增“双先”原则,源头防止建设性破坏。地上保护:推行“先调查、后建设”,旧城改造或土地开发前必须完成文物调查,未调查区域禁止开工。地下保护:实施“先考古、后出让”,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土地出让前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勘探。

最小干预原则法定化

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修缮、保养、迁移等须遵循“不改变原状”与“最小干预”,违规改变原状可吊销资质并追偿修复费用。

严控原址重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重建需国务院批准,杜绝盲目复建。

动态监管与风险防控

建立文物普查常态化机制,要求每级人民政府掌握资源底数并动态更新档案。

明确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民政府可强制介入抢救性修缮。

三、强化革命文物保护

专项保护条款入法

新增对中国共产党重大历史事件、伟大建党精神相关文物的专项条款,强化红色文化遗产保护。

革命史迹纳入不可移动文物优先保护范畴,禁止商业化开发破坏历史氛围。

价值阐释与教育功能

规定革命类博物馆需开展针对性讲解,挖掘精神内涵,强化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革命文物捐赠享受税收优惠,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

四、文物活化利用与社会参与创新

科学合理开展活化利用和研究

确保文物安全前提下推动文物有效利用,开放不可移动文物须公示开放时间和承载量,禁止企业化运营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鼓励以坚持社会效益为导向开展研究,提高文保科技水平,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鼓励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与在线展览,提升传播效能。

民间收藏规范化路径

明确合法收藏渠道(继承/拍卖/交换等),禁止买卖涉案文物,建立购销拍卖信息备案系统。

国有机构可优先购买拍卖珍贵文物,防止重要文化遗产流失。

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允许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企业捐赠可享税收减免,推动“人民政府主导+社会共治”模式。

志愿服务纳入表彰体系,长期贡献者可获国家级奖励。

五、完善法律保障与监管体系

处罚力度提升

擅自在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建设控制地带施工;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擅自在原址重建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全链条监管创新

文物行政部门获封存资料、查封场所等执法权,检察机关可提起文物保护公益诉讼。

海关、公安协同追索流失文物,明确对非法出境文物无限期追索权。

管理责任终身追溯

文保单位负责人离任需交接文物档案,瞒报损毁或被盗情况将追究刑责。

公职人员参与文物经营等活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开除,形成“不敢腐”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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